姚先生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在合同期未履行完之前,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同意其离职,却因种种借口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至于姚先生重新就业后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使自己在经济和待遇上遭受很大损失。
姚先生找到原单位要求立即办理自己的社保转移手续并赔偿自己遭受的全部损失,但是原单位认为,他们之前通知过姚先生来办手续,是他自己没有及时过来协同办理,所以只同意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却拒绝承担姚先生遭受的损失。
律师说法: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责任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将档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劳动者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也应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发出通知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通知,则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真的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而姚先生又否认的情况下,还是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