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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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底,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政策于2016年~2018年执行。

2015年底,湖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政策于2016年~2018年执行。此次调整建立了动态筹资机制,调整了起付标准,也提高了报销比例。特别是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3年~2015年3档报销比例分别是50%、60%、70%,新规定在原政策上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并规定各地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2016年,湖北省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政策,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最高支付额度,加大向重特大疾病等困难群体倾斜力度,增强保障精准度。截至二季度,调整后的大病保险政策惠及全省1.52万城乡居民,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10712万元,人均减轻负担7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