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名员工已在职10年。前不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该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是,便向其发送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并未明确表态,那么接下来应该如何操作?
由于劳动合同已到期,贵公司接下来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该员工对此不做表态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贵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贵公司需要向该员工发出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书面通知是证明贵公司做到了告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第二次通知则是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所以,在此建议贵公司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做出相应的决断。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