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在数字政务推行的当下,劳动合同电子化已成为必然。近段时间,北京、广州、深圳、青岛、淄博、沈阳、昆明、沧州、桂林、南宁等城市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政策层面对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使用予以规范和支持。
摘录:人民网
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政策
2020年3月人社部发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文件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政策解读
对于此次文件,人社保明确表示了以下四点: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④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事实上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形式除了合同书、信件等纸质文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它们都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都属于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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