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社保新规施行,严厉打击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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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人社部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地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查处,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守护好社保基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 6 个月或数额超过 1 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