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常见的6大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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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于大家来说,还是试用期遇到的情况居多,这里再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试用期的相关知识点。

      误区一:同一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

      不可以!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误区二:试用期可以约定一年以上

      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发》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误区三: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劳动合同

      应在用工之日或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误区四:试用期可以不发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五:试用期可以不买社保

      企业在试用期间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误区六:试用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