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下面泛员网为你带来本期劳动风险案例。
案例详情
2017年11月2日,当地纪委向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建议”,以王某在担任某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现金会计期间,明知财务支出审批手续不完备,仍在章某安排下多次将公款转出,造成3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为由,建议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对纪委查明的违纪问题不持异议。某资产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资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王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因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财会人员,理应按相关财务制度从事工作,而其在章某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遵照章某的指示继续转账,违反了财务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严重失职。故某资产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失职、营私舞弊,其行为已违反忠实义务构成违约,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将其辞退。
对于劳动者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自己不是主要责任人而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抱有侥幸心理终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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