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工作履历造假,公司能否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是泛员网带来的本期劳动风险案例。
案例详情
王五(化名)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XX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
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王五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五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王五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
王五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
在《入职承诺书》中,王五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王五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王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争议焦点
发现工作履历造假,公司能否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判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五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王五虚构本人的重要工作履历,完全可能导致电子公司在判断其业务能力、履职能力、工资标准、职业忠诚度及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时产生重大误判。
此外,电子公司亦在《入职承诺书》中明确告知王五,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电子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对劳动者的相关资历进行审慎审查,避免录用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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