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公司补偿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合法?下面请看泛员网带来的本期劳动风险案例。
案例详情
李某于2017年1月入职广州一家XX健身公司,担任私人教练,平时工作之余还要需担任销售工作,入职时公司口头与李某约定其每月工资为4000元绩效提成,工资于每月20日转入银行卡,此外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求李某每日签到考勤记录表。
到了2019年4月,李某提出离职后,要求XX健身公司补偿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XX健身公司拒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健身公司认为李某的用工形式并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呆在XX健身公司不超过4小时,因此不需要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则表示,XX健身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了规避社保风险,且应聘时并未说明岗位为小时工制,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最终协商不成的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诉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员工要求公司补偿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合法?
仲裁判决
仲裁委审理,认为李某在XX健身公司工作一年零四个月,有XX健身公司发放的工服、工牌、考勤、工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说明不是临时性的用工,而公司因为无法提供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解析
不签合同的公司,即灭有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还要求劳动者拼死拼活的为公司创造业绩,这种做法既不合理有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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