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始复工复产,但员工以疫情为由拒绝报到上班,下面泛员网为你带来本期劳动风险案例。
案例详情:
2月15日,A市某大型机器制造企业复工复产,但1号生产线的装配工张某某未出勤上班。企业人事专员李某电话致电张某某,张某某表示疫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
2月17日,该企业向张某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张某某最晚于2月22日到单位返工上班,但张某某并未返岗。
2月25日该企业以张某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
2月28日,张某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争议焦点:
公司员工以疫情为由决绝复工,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
仲裁判决:
该案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成,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用人单位复工后,张某某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百般推辞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拿起法律武器,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案例解读:
对于不愿返岗复工,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留存通知职工企业已复工复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的相关证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会因为缺少证据支撑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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