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进修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272人看过/

导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


      谢某在一所卫生院工作,2016年2月,被单位派往其他城市的人民医院进修。3月6日,谢某根据进修医院的统一安排,参加了“三八”节骑车比赛活动,在活动中不慎摔下车受伤,造成左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谢某要求单位为他申报工伤,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卫生院认为,进修单位组织的比赛活动与谢某的进修学习无关,属于谢某的个人自由行为,而且,谢某受伤时参加的比赛活动是由其所在进修单位组织安排的,应当由其负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不能局限在必须完全是从事本职工作的范围。谢某根据进修单位组织安排参加比赛活动,在活动中始终处于被管理状态,按既定安排进行活动,故此次活动并非是其个人自由行为,应当认为是工作的一部分。其次,谢某在人民医院的学习进修是受其所在单位指派,谢某在进修期间受伤,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谢某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卫生院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